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 -审查合同条款
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请专业律师来审查,以防忠于未然。审查合同条款,不仅要审查合同的文字表述,还要审查合同的实质内容。
1.审查合同中的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审查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审查合同中的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审查合同要注意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审查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审查合同中的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1)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付款。”
(2)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付款”。
6.审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审查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
(1)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诉讼管辖地,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到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包括以下4种。
①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③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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